一是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规定。督促食品销售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肉类产品依法落实进货查验要求,索取进货凭证,不得采购无法提供进货凭证、无合法来源的动物肉类。
二是严格落实肉类产品信息标识规定。要求经营者销售的肉类产品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等具体信息,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销售场所分割、销售肉卷、肉片等肉类产品时,应当在分割后肉类产品的包装或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肉类信息,不得虚假标注肉类名称、成分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三是严格落实第三方贮存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督促接受销售者委托贮存肉类产品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贮存过程管理。贮存服务提供者如实记录委托方相关信息,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贮存进口肉类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第三方冷库从事肉类产品贮存业务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发现来源可疑、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海关、缉私、公安等部门依职责配合打击私屠滥宰、走私冻肉、毒盗猫狗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