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
镍 |
最大残留限量(mg/kg) |
备注 |
3.6.1 |
树坚果 |
最高水平适用于可食用部分。最高水平不适用于用于压榨和炼油的树坚果,前提是剩余的压榨树坚果不作为食品投放市场。考虑到第3(1)和(2)条,如果剩余的压榨树坚果作为食品投放市场,则适用最高水平。 |
|
3.6.1.1 |
树坚果,3.6.1.2所列产品除外 |
3.5 |
|
3.6.1.2 |
栗子、松子、核桃、巴西坚果和腰果 |
10 |
|
3.6.2 |
块根和块茎蔬菜以及球茎蔬菜 |
0.90 |
最高水平适用于湿重。 最高水平适用于清洗和分离可食用部分之后。对于土豆,最高水平适用于去皮的土豆。 |
3.6.3 |
茄果类蔬菜 |
0.40 |
最高水平适用于湿重。 最高水平适用于清洗和分离可食用部分之后。 |
3.6.4 |
芸薹属蔬菜 |
0.50 |
最高水平适用于湿重。 最高水平适用于清洗和分离可食用部分之后。 |
3.6.5 |
叶菜类蔬菜 |
最高水平适用于湿重。 最高水平适用于清洗和分离可食用部分之后。 |
|
3.6.5.1 |
叶菜类蔬菜,3.6.5.2所列产品除外 |
0.50 |
|
3.6.5.2 |
新鲜香草 |
1.2 |
|
3.6.6 |
豆类蔬菜 |
最高水平适用于湿重。 最高水平适用于清洗和分离可食用部分之后。 |
|
3.6.6.1 |
豆类蔬菜,3.6.6.2所列产品除外 |
1.0 |
|
3.6.6.2 |
大豆/毛豆 |
6.0 |
|
3.6.7 |
茎类蔬菜 |
0.40 |
最高水平适用于湿重。 最高水平适用于清洗和分离可食用部分之后。 |
3.6.8 |
海藻 |
对于干海藻,最大限量适用于市场上销售的产品。 对于新鲜海藻,最大限量适用于清洗和分离可食用部分之后。对于新鲜海藻,最高限量适用于干物质。 |
|
3.6.8.1 |
海藻,3.6.8.2所列产品除外 |
30 |
|
3.6.8.2 |
裙带菜 |
40 |
|
3.6.9 |
豆类 |
||
3.6.9.1 |
豆类,3.6.9.2所列产品除外 |
4.0 |
|
3.6.9.2 |
干豆和干羽扇豆 |
12 |
|
3.6.10 |
油籽 |
最高水平不适用于用于压榨和炼油的油籽,前提是剩余的压榨油籽不作为食品投放市场。考虑到第3(1)和(2)条,如果剩余的压榨油籽作为食品投放市场,则适用最高水平。 |
|
3.6.10.1 |
葵花籽 |
8.0 |
|
3.6.10.2 |
花生 |
12 |
|
3.6.10.3 |
大豆 |
15 |
|
3.6.11 |
谷物 |
最高水平不适用于用于生产啤酒或蒸馏物的谷物,前提是剩余的谷物残渣不作为食品投放给最终消费者。考虑到第3(1)和(2)条,如果剩余的谷物残渣作为食品投放市场供最终消费者食用,则适用最高水平。 |
|
3.6.11.1 |
谷物,3.6.11.2、3.6.11.3、3.6.11.4和3.6.11.5所列产品除外 |
0.80 自2026年7月1日起 |
|
3.6.11.2 |
硬粒小麦和大米,3.6.11.3所列产品除外 |
1.5 自2026年7月1日起 |
|
3.6.11.3 |
糙米 |
2.0 自2026年7月1日起 |
|
3.6.11.4 |
伪谷物和小米 |
3.0 自2026年7月1日起 |
|
3.6.11.5 |
燕麦 |
5.0 自2026年7月1日起 |
最高水平适用于没有不可食用外壳的燕麦谷物。为了计算带有不可食用外壳的燕麦谷物的最大含量,需要应用1.5的加工系数,从而得出带有不可食用外壳的燕麦的最大含量为7.5毫克/千克。 |
3.6.12 |
可可和巧克力制品 |
||
3.6.12.1 |
干可可固体总含量低于30%的牛奶巧克力 |
2.5 |
|
3.6.12.2 |
干可可固体总含量大于等于30%的牛奶巧克力和巧克力 |
7.0 |
|
3.6.12.3 |
投放到最终消费者市场的可可粉和低脂可可粉,或作为加糖可可粉或巧克力粉的配料投放到最终消费者市场(饮用巧克力) |
15 |
|
3.6.13 |
婴儿配方奶粉、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婴幼儿特殊医疗用途食品和幼儿配方奶粉 |
最高水平适用于投放市场的产品。 |
|
3.6.13.1 |
以粉末形式投放市场,3.6.13.2所列产品除外 |
0.25 |
|
3.6.13.2 |
以粉末形式投放市场,由大豆分离蛋白单独或与牛奶蛋白混合制成 |
0.40 |
|
3.6.13.3 |
以液体形式投放市场 |
0.10 |
|
3.6.14 |
婴幼儿加工谷物食品 |
3.0 |
最高水平适用于投放市场的产品。 |
3.6.15 |
婴儿食品,3.6.16所列产品除外 |
0.50 |
最高水平适用于投放市场的产品。 |
3.6.16 |
果汁、果肉饮料和蔬菜汁,包括用于婴儿食品的果汁、果肉饮料和蔬菜汁 |
||
3.6.16.1 |
果汁、果肉饮料和蔬菜汁,3.6.16.2所列产品除外 |
0.25 |
|
3.6.16.2 |
含有百香果、可可果、小型水果、浆果、椰子水的果汁和果肉饮料 |
1.0 |
在法规(EU)2023/915附件I第3节(金属和其他元素)中,增加以下条目:
据了解,本法规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第 20 天生效。自2025年7月1日起适用。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40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