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鲜菇,学名Hypsizygus marmoreus,又名玉蕈(xùn)、斑玉蕈,真姬菇,质地脆嫩,味道鲜美,具有海蟹味。海鲜菇如今栽培的有浅灰色和纯白色两个品系,白色品系又称“
白玉菇”“玉龙菇”,多为工厂化栽培,是北温带一种优良的
食用菌,含有丰富的粗纤维、
维生素和17种
氨基酸,以及钾、镁等多种
矿物质,其中
赖氨酸、
精氨酸的含量高于一般菇类,
多糖、酚类
和黄酮等
生物活性成分具有较好的
抗氧化、
免疫
调节作用,是一种低热量、
低脂肪的
保健食品,一般人群均可食用。
一、海鲜菇出口资质
一般资质:出口商或代理人应具备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特定资质: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用的原料海鲜菇(人工栽培的)种植基地需向海关办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海鲜菇采摘后,经简单挑选、除杂、分级包装后直接出口的,按食用农产品出口管理,其包装、贮存场所不需要向海关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若产品供出口至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则种植基地、包装厂要按照《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备案。若供原料给食品生产企业加工成海鲜菇制品(包括冷冻、脱水、腌渍、罐头等),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再向海关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资质。
以上资质备案均可通过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3.0)网上办理。
网站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www.singlewindow.cn/
互联网+海关
http://online.customs.gov.cn/
01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申请人可登录“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备案申请,首次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企业可通过“多证合一”渠道申请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办理材料: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要求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原件电子版,1份)。
申请人通过“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02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受理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均可申请。申请备案的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2)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3)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4)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
(5)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6)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原件);
(2)种植场平面图(原件);
(3)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原件);
(4)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5)种植场农业化学品清单(原件)。
03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受理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二、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办理材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要求填写完整,企业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公章,原件电子版,1份)。
二、海鲜菇出口申报
1.生产加工企业在对其食用菌产品自检合格后,由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登录“单一窗口”等电子平台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按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
2.海关对无现场查验或实验室送检指令的,可直接放行;有现场查验或实验室送检指令的,海关按指令要求对出口食用菌进行现场查验或抽样送检。
3.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符合要求的,准予出口并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其代理人,不得出口;可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三、检验检疫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56号)(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原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23号)(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等。
供稿/ 水口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