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强制声称
法规依据:第四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以粘贴或者印刷等形式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要点:“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13个字不可任意更改错误示例:
02 产品使用注意事项
法规依据:第十二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使用的注意事项。含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产品应当标示“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要点:含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产品要注明使用注意事项错误示例:
03 产品名称
法规依据:第五条 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面并采用通用名称。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示商品名称,但应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要点1:通用名称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通过划线、圈框、放大部分字体、特殊符号等任何形式进行部分的突出强调。错误示例:
要点2:商品名称的位置应在通用名称之下或之后,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错误示例:
04 成分声称
法规依据:第十九条(三)对成分进行声称时,声称的内容应当置于产品名称的相邻位置,用相同的字体和颜色,字号不得大于产品名称,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强调部分内容。要点1:字号不得大于产品名称,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强调部分内容错误示例:
要点2:声称的内容应当置于产品名称的相邻位置,用相同的字体和颜色错误示例:
05 “不含有”、“无”声称
法规依据:第十九条(三)(7) 可以声称“不含有”某种饲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剂,声称应当使用“无XX”或者“不含XX”(麸质成分,如其含量不高于20mg/kg,可以进行“无麸质”或者“不含麸质”的声称)。除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外,不得对其他任何物质进行“不含有”声称。
要点:除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外,不得对其他任何物质进行“不含有”声称,对本来就不允许在宠物饲料中添加或含有的成分不得进行“不含有”声称。错误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