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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处罚多家销售假冒白酒商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8-28 14:11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直接关系着企业的形象。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瞄准酒类市场,利用不法手段,以假乱真,牟取暴利,不仅侵犯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威胁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赣州市场监管部门大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持续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商标专用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直接关系着企业的形象。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瞄准酒类市场,利用不法手段,以假乱真,牟取暴利,不仅侵犯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威胁了消费者健康安全。赣州市场监管部门大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持续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商标专用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案例一:2023年12月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相关线索后,对某商行经营侵权“五粮液”白酒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五粮液”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6.974万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白酒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进货单据。当事人销售假冒侵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6月2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3.948万元、没收涉案假冒侵权白酒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3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酒类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商行经营的梦之蓝M3、M6白酒、天之蓝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货值金额538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白酒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进货单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假冒白酒实施扣押,并对该商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假冒侵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6月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76万元、没收涉案假冒侵权白酒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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