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积极转变执法方式,主动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推行包容柔性执法,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努力维护社会生产生活良好秩序,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运城市垣曲县某美食餐饮店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3年11月28日,运城市垣曲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垣曲县某美食餐饮店无证加工销售冷食。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却加工销售冷食,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套餐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额为0,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在发现后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
忻州市某超市经营不合格生姜案
2024年2月4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经销的生姜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生姜为当事人从山东省济南市某生姜种植户处直接购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对已销售的涉案农产品进行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不予免予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济南市市场监管部门。
太原市杏花岭区某超市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1月15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对杏花岭区某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3箱香蕉为当天中午购进,只对香蕉进行称重贴标后就上架,未及时悬挂价格公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