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024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为规范食药物质目录管理,我委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对食药物质定义及目录修订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国药典》的物质,除了安全性评价证明其安全之外,还要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规规定。2019年、2023年,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将当归等6种物质、党参等9种物质增补纳入食药物质目录。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加快布局药食同源创新链和产业链发展,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药食同源产业提质升级。一是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结合地方食药产业发展需求,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积极动态修订增补食药物质目录,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二是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立足本地资源优势,在大力发展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同时,注重食药物质传承与创新发展。
(二)突出中医特色加强药食同源新产品开发,加强药食同源产品品牌培育。我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历来高度重视食药同源文化理念的传承,强调遵循科学发展规律,继承挖掘传统饮食医药典籍丰富内容。通过大力开展食药物质基础性研究和安全性评价,促进中药类保健食品的研制,培育食药同源产品品牌,不断丰富中医药大健康产品供给。
(三)加快建立药食同源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一是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规定》,据此动态修订调整食药物质目录,正积极推动将地黄、天冬、麦冬、化橘红纳入食药物质目录。二是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正加快研究将食药物质目录中的物质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三是我委与市场监管总局已就保健食品、食药物质等安全性审查工作建立协同机制,并就统筹推进食品营养声称和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研究等工作达成共识。
(四)加快药食同源物质的认定。我委立足法定职责,加强宣贯《规定》,鼓励和指导省级卫生健康委结合辖区实际,积极申请扩增食药物质目录并按要求组织相关食品安全资料。同时,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不断强化工作协同、优化管理,食药物质目录动态修订扩增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稳步提升。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会同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动态修订完善食药物质目录,在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基础上,努力提升营养健康高线,积极支持地方和行业通过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食药物质产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