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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陈某甲、陈某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11-29 11:17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文:
核心提示:陈某甲、陈某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11月1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批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此次案例发布,旨在震慑食品领域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回应老百姓关切,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的食品市场环境。
 
  典型案例二

 
  陈某甲、陈某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简要案情
 
  2019年底至2021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明知“心形压片糖果”“花轻嗖”“复合压片糖果”等二十余种减肥食品中含有西布曲明、螺内酯、呋塞米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利用微信、淘宝等互联网平台销售上述二十余种减肥食品。陈某甲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额为1433546.27元、非法获利16万余元,陈某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额为343672.68元、非法获利1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某甲、陈某乙的住处将上述二十余种减肥食品分别予以查获并依法扣押。经鉴定,查获的该二十余种减肥食品中分别检出西布曲明、螺内酯、呋塞米三种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

  裁判结果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提起公诉,之后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陈某甲、陈某乙明知减肥产品含有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进行销售,未保证食品安全,缺乏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不负责任,危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据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陈某甲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陈某乙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陈某甲、陈某乙在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及赔礼道歉声明。
 
  一审宣判后,陈某甲、陈某乙分别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直接关系到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案系全国首例涉销售含兴奋剂物质的有毒有害食品案,也是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在涉食品安全领域的审判中首次适用《民法典》作出惩罚性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通过对各被告人作出的公益性损害赔偿判决,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其他食品经营者合法经营起到指引作用,为有效开展食品安全类公益诉讼的裁判方法提供了经验和参考。

典型案例三:李某某等4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减肥咖啡”过程中添加西布曲明
典型案例四:柯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制作肠粉过程中添加工业硼砂
日期: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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