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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12-10 09:15 来源:湖南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自“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紧盯民生领域,聚焦食品安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类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自“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紧盯民生领域,聚焦食品安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类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湘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湘潭县易俗河镇某某日用品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3月25日,湘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湘潭县易俗河镇某某日用品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4年4月16日,湘潭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3月25日,湘潭县市场监管局接相关部门通报,称湘潭县易俗河镇某某日用品店经营的保健食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当天,湘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湘潭县公安局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核实,并对在当事人处发现的“奇力片”和“勃龙伟哥”进行抽检。经检验,两种样品的检验结果均含有西地那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中将西地那非列为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认定西地那非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已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在职责范围内对不良商家违法售卖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谋求不当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2.郴州市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兴县某某酒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4年7月8日,郴州市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兴县某某酒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7日,郴州市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永兴县某某酒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经查,2024年6月9日,当事人向永兴县某中学两名初三学生销售了2瓶牛奶世涛精酿啤酒(酒精度≥5.2%vol),向同行的其他6名学生销售了1瓶野格利口酒(酒精度:35%vol)、1瓶牛奶世涛精酿啤酒(酒精度≥5.2%vol)。当事人在向上述几名学生销售酒类时未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或采用其他方式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郴州市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较弱、辨识能力不强,向未成年人出售酒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危害,甚至容易诱发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该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法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也督促经营者主动履行主体责任,共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3.衡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衡南县某某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6月18日,衡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衡南县某某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8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8日,衡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随机抽检了花椒油、青菜、姜、猪肉等食品原料。2024年5月20日,该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在当事人处抽检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2——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8日以12元/公斤的价格从当地蔬菜店购进姜5公斤,合计6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姜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索取相关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衡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须严格履行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建立台账、索证索票等义务,在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关。对于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4.吉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吉首市某某食品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按照要求贮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7月24日,吉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首市某某食品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按照要求贮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1.警告;2.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蛋糕400个、超过保质期的巧克力酱6公斤;3.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5日,吉首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保质期为4天的蛋糕,其外包装标签上存在2个生产日期:1.2024年3月18日(喷码机喷印);2.2024.3.24(手写),共计400个。同日,吉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要求,履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出库销售等制度,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内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巧克力酱6公斤,且当事人在蛋糕超过保质期后,通过篡改生产日期的方式,继续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按照要求贮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吉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生产经营者为图小利,法律意识淡薄,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篡改生产日期,试图蒙混过关,再次销售的违法案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自觉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诚信守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也将进一步强化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构建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5.怀化市沅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终身禁业案
 
  2024年11月4日,沅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杨某某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7日,沅陵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沅陵县人民法院抄送的《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领域罪犯信息抄告函》及《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文件显示在沅陵县内进行家禽、水产品、农副产品销售的杨某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经被执行刑事处罚。沅陵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杨某某作出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守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对于食品安全违法分子个人实施行业禁入,对其他食品经营者和食品企业起到了有力的警示作用,提高了食品从业人员严守食品安全的底线意识。

  6.桂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桂阳某某商行销售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案
 
  2024年10月14日,桂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桂阳某某商行销售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内供(馥郁香型白酒)9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5日,桂阳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中,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二楼储存间库存待售的9瓶标称“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内供”(馥郁香型白酒)。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内供”(馥郁香型白酒)为上级供货商提供,共进购2件(10瓶),除自用1瓶外剩余9瓶被依法查扣,未实际售出。上述白酒标签标注:产品名称:“内供”(馥郁香型白酒);酒精度:52%vol;生产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白酒标签含有“内供”等虚假内容。当事人销售含有虚假内容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桂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目前市场上出现以“特供酒”“专供酒”“内供酒”为噱头的酒类产品,利用部分消费者盲目攀比的消费心理,欺骗误导消费者高价购买违法产品,扰乱线上线下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行为。
 
  7.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某某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4年6月11日,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沙某某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7日,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校外托管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除提供托管服务外还向托管学生提供餐饮服务,且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6日注册成立,2024年2月开始招收学生从事托管服务,有5名老师和55名学生,托管费用:晚托1180元/月。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给托管学生提供就餐服务;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进货来源合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从事餐饮服务时间不长,除托管费外未进行另外收取餐饮费,且在立案后主动提供申报材料,及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进货来源合法,没有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和影响。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体健康,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持证经营,合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排查整治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8.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化县奎溪镇某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7月12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化县奎溪镇某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6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灭蝇灯、风幕机未正常开启,就餐区及食材加工操作区蝇虫较多,加工场所卫生情况较差;冷冻柜内待加工食品原料摆放混乱,且未及时进行卫生清理,冷藏柜内盛放解冻食品的容器被污染后,未清洗消毒又继续盛放待解冻食品。
 
  经查,2024年3月28日,因当事人卫生条件不符合餐饮服务要求,安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对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具及时清洁并定期维护。至该局于2024年4月26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卫生状况仍较差,盛放食品的容器被污染后,未清洗消毒又继续盛放待解冻食品。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责令整改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并有拒不改正的情形,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督促其依法、合规经营,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促进餐饮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文/执法稽查局 王林志)
日期: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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