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文件精神,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24〕6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四方责任”,是指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业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章 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指学校及其委托的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超市等校内食品经营者承担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应明确岗位职责,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和我省有关文件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副校长、总监和安全员的履职清单,并严格落实。
第五条 校(园)长每学期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内容;每月调度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排查,查找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督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履职。
第六条 学校应每学期至少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食品安全工作,并抄送属地党委、政府,重点报告学校食品安全状况、存在隐患和工作不足,提出硬件改造升级、经费投入建议。
第七条 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八条 对于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和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应同步分别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实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双配备”制度。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严格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履职,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坚持集中供餐的公益性定位,落实体现公益性的投入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侵占学生利益。
鼓励学校采取自办模式、劳务外包模式开设食堂。
第十条 学校采取委托承包经营食堂、校外供餐的,应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合理合法收益和退出条件,学校应加强委托承包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不得包而不管、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机制,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师生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并将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参考,对满意度较低的学校食堂、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和校外供餐单位,要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委托承包学校食堂、校外供餐的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对供餐的食品安全负责。
(一)应主动接受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严格进货查验,规范加工制作行为,确保食品的烹饪加工、保存条件和保质期、餐食配送的温度和时间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等要求。
(二)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开展自检。
(三)应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向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公开加工制作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四)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操作规程,督促从业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及时向所在学校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食堂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运行和人员经费的投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以及采取校外供餐方式供餐的,应落实“零租赁”政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承包费、管理费、“人头费”“托管费”等,严禁转包、分包。
学校应完善“零租赁”政策惠及学生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健全学校集中供餐成本核算和餐饮定价、调价监督机制,餐费监管,保证饭菜卫生安全和营养健康、价格基本稳定,并明显低于校外同类餐饮价格。
第十四条 学校应保障基本大伙在学生伙食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大中专(技工)院校食堂风味特色档口不应超过五分之二;除集中供餐规模较大的中学可开设少量风味特色档口外,其他中小学食堂原则上不开设风味特色档口。
风味特色档口与食堂基本大伙应一并纳入学校和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统一管理。档口应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场所及设备、设施,禁止在蒸煮或备餐区等食品处理区设置档口。
第十五条 集中用餐的学校应采取招投标方式,遴选承包或委托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劳务外包方以及大宗食材供货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工作流程开展招标。
采取校外配送供餐方式的学校,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校外供餐单位名单,学校再按要求从中选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单位。
第十六条 学校与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签订协议时应明确考评退出机制,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或对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规划选址,建设与自身食品经营需求、供餐人数相适应的食堂,保持食堂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一)根据食品加工、供应流程合理布局,配备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建立有关设施设备定期维修、维护管理制度。
(二)应设置安防措施可靠的食品库房或贮存设施,对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分设存放区域并设置显著标识,分离或分隔存放。
(三)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与设备。
(四)应在就餐区附近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五)应使用无毒、无异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食堂装修材料,地面应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
鼓励学校推进食堂标准化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安装与其规模、功能布局相适应数量的视频监控设备,对食堂相关控制区域(含档口)进行实时监控。“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应在本校学生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展示,并接入学校安防(中控)系统和相关部门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加强“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使用和监控,将学校和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每日查看监控画面、接收平台告警信息、督促告警信息整改一并列入“日管控”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应在三天内整改到位,整改结果同步报告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包保干部。虚假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导致同一部位再次发生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和严厉处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建立集中陪餐用餐制度,在学生食堂醒目位置设立并标识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席,设置陪餐记录本,公布学校、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投诉电话,建立常态化沟通与及时反馈制度,确保师生和家长的诉求得到及时处理。
学校应落实相关负责人“每个食堂陪、餐餐陪、同餐同品同质同价陪、学生集中用餐时段全程陪”要求,制定陪餐计划,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客观评价饭菜,监督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对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及时汇总上报,督促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将病媒生物防制、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方面作为培训、考核的重点内容,每年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培训;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抽查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调整,培训考核率应达到100%。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卫生舆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应急处置方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发生食品卫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依法依规稳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事件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坚持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同步推进,倡导减盐、减油、减糖,少用煎、炸等烹调方式,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科学的饮食习惯。
第三章 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责任,是指教育、人社以及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负责指导和督促所属学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明确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科(股)室,及时掌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门应将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党组织书记、校(园)长任期目标考核重要指标,将食品安全副校长培训工作纳入培训规划,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等方面的专项培训,定期对本区域内食品安全副校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考核。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门应分层分级指导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落实集中用餐陪餐、集中用餐信息公开等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加大学校食堂改造升级投入,完善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门应强化“互联网+明厨亮灶”信息化平台管理,及时将平台告警信息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学校。要将检查、督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通报监管部门,并积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监督学校整改,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教育部门应指导、督促学校增强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督促学校在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后,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并同步报告属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同时,应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十一条 人社部门对全市技工院校的管理,卫健、机关事务管理、团市委等部门对所管学校的管理,应参照教育部门的责任和要求抓好落实。
第三十二条 在昌省管学校的行业管理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24〕6号)执行。
第四章 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是指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信用档案,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定期对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食品经营许可,对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场所功能区设置、流程布局、设施设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认真开展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承包或受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单位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餐饮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三十五条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建立校园食材溯源体系,加强对校园食材质量安全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加强食品快速检测能力建设,购置快检设备,自行开展食品快检,确保进入校园的食材安全。
第三十六条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推进风险分级管理,对日常监督检查、抽检、督查问题较多,“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平台告警信息较多等风险等级高的学校食堂和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实施重点检查;加大对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频次。
第三十七条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校内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加强对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食材进货渠道和质量、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病媒生物防制、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和风险隐患,督促学校限期整改,及时跟踪整改进展,落实食品安全隐患闭环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落实处罚到人,并及时曝光违法典型案件,形成警示震慑。
第三十八条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抽考,对学校和集体用餐经营服务方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全覆盖监督抽考,考试成绩通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包保干部。
第三十九条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每学期至少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包保干部通报一次涉及其所属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抽检、日常检查、案件查办情况。发现学校食品安全涉嫌犯罪、违纪线索,除通报学校主管部门外,应按照“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要求,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将涉及校园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归集至信用中国(江西)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列尽列”。
第五章 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 属地管理责任,是指市、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按照“两个责任”要求开展包保工作,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十二条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依法依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辖区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需停业整改、解除合同时,属地政府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学校保障应急供餐。
第四十三条 组织市、县、乡级领导干部按照层级对应包保学校食品安全。包保干部要按照任务清单履职,督促学校和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及时整改监管部门、主管部门通报的抽检不合格信息等食品安全问题隐患,帮助协调解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包保责任不替代部门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要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每年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五条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要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统筹资金支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食堂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运行和人员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学校食堂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及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四十六条 各县(区)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监管力量,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第四十七条 各级食品安全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运用“三书一函”(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和提醒敦促函)制度,督促各方齐抓共管。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纳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教育督导评估体系、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评议考核体系、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县)评价体系、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平安校园建设)考评体系、民办学校年检等范畴,相关考核结果作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奖惩、晋级晋升的重要参考,抄送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其中,对大中专(技工)院校的食品安全管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招生计划指标的分配因素之一。
第四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教育、人社、卫健、公安等部门要定期开展风险交流会商,形成学校食品安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卫健部门要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在处理未经许可办学、在外承租园区作为临时办学点问题时,要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学校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员,健全学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制。新闻媒体要真实、客观报道学校食品安全状况,客观公正开展舆论监督。
第五十条 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在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未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未正确履行职责、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检查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时,严禁以口头告知、口头警告代替执法程序或工作流程,否则视同未履职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2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