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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编制说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12-18 16:24 来源:南通人大 原文:
核心提示:经南通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市委同意,《南通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确定为2024年正式立法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
  一、起草背景
 
  经南通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市委同意,《南通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确定为2024年正式立法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制定该《条例》主要基于三个方面考虑:
 
  (一)深入落实上位法的要求。网络餐饮是近年来发展迅猛的食品经营新业态。目前,全市从事餐饮服务的主体有3.3万余家,其中网络餐饮主体有1.7万余家,占比过半;网络餐饮主体中的中型主体占比9.9%,小型主体占比89.1%。目前,现有的上位法中,对网络餐饮作出相关规定的有《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6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践中,相关规定由于比较原则,也不够系统,实施效果有待提升,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细化原则性规定,完善全链条监管体系,更好依法规范网络餐饮主体的经营行为。
 
  (二)着力破解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难题。目前,第三方平台和网络餐饮主体存在食品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食品加工场所环境不卫生、食品从业人员操作不规范和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不安全等突出问题,监管遇到的难点和盲点不断增多。“明厨亮灶”和“食安封签”等行之有效的办法由于缺乏相关上位法依据,在实际推行中经常遇到困难。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压实各方主体责任,赋予监管更有效的手段和支撑。
 
  (三)积极探索具有南通特色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模式。近年来,通过不断摸索总结,我市初步形成“三个一”(“一强制”,强制推行食安封签,解决配送过程食品安全问题;“一引导”,引导“明厨亮灶”,让网络餐饮主体向社会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一共享”,推动数据共享,实现监管部门和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整体联动)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通过地方立法,固化这些行之有效的举措,彰显南通的地方特色,不断擦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名片。
 
  二、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的起草是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直接指导、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市司法局等部门的共同参与下开展的,先后经过学习调研、拟制问题清单、初稿起草、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听证论证、深入研究修改等过程,特别是市市场监管局召开四轮立法调研座谈会,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多次听取汇报并带队开展“四不两直”调研,对条例的起草修改给予了明确指导。《条例(草案)》在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8月13日市长办公会议听取汇报并提出明确修改意见,8月20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9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采用“小、快、灵”立法形式,未设章节,共十八条。除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外,主要明确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网络餐饮食品配送以及政企数据互通共享、违法行为处置和整改、监督管理等要求和内容。《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和实用原则,从四个方面做了制度设计:
 
  (一)针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履行管理责任不到位的问题:一是要求主动进行信息报告。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登记注册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将其在本市的实际运营机构的相关信息及后续变更信息书面告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二是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平台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三是要求严格入网审查。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相关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四是明确推广“互联网+明厨亮灶”。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提供技术支持。
 
  (二)针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尤其是不提供堂食的)食品加工场所环境不卫生、食品从业人员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一是要求做好信息公示和更新。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的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真实、完整、清晰地公示相关信息(包括有无堂食),同时规定了在公示信息发生变更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交信息的时限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核验、更新信息的时限。二是对未按要求公示和更新信息设定罚则。规定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是要求做到“明厨亮灶”。规定不提供堂食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线下必须实施“明厨亮灶”。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锶是要求线下合理分区。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线下经营场所设置相对独立的分餐打包区域和外卖取餐区域。
 
  (三)针对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不安全的问题:一是强制要求使用食安封签。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开启后无法复原的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二是对未使用封签的行为设定罚则。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针对网络餐饮监管线上线下不协同、无法形成合力的问题:一是推动政企数据互通共享。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和涉嫌违法的网络餐饮服务交易相关数据。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推送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信息。二是规范违法行为处置。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可以根据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采取措施及时制止。三是规范违法行为整改。规定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完成整改后并提出核查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完毕,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四是做好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定期通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食品安全义务的情况,同时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责任约谈的情形。
日期: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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