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规定进行查处。
理清了食品大类的问题,我们再一起来探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按照同一部规章提及的同一字眼、词语一一对应理解而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提及的“食品类别” 自然仍然是指31个食品大类和食品添加剂类别。也就是说,食品生产企业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但对此有网友留言并提出了异议,认为这里的“同一食品类别”不应该是指“食品大类”,而应该是指“食品小类”(也就是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对应的类别名称,俗称的产品单元),理由是食品小类的变化构成了行政许可的实质变更,也就是需要审查(现场核查),而同一食品小类内的事项发生变化则属于品种明细变化无需审查且仅报告即可。
对此,笔者从多年来从事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包含现场核查)、发证的角度,以及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全文理解的角度,来谈谈个人的看法,力求能理清《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提及的许可变更、报告的情形,从而对应判断食品大类、食品小类、品种明细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首先,笔者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涉及许可变更、报告以及对应的罚则规定予以整理,通过表格式对比便于查看和了解规定、罚则的一一对应。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许可变更的四种情形:
一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许可变更;
二是企业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许可变更;
三是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许可变更;
四是企业食品类别(也就是食品大类)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许可变更。
同时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应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但是对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这三种许可变更情形,如果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则采取的是先责改、警告、拒不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措施,而对于企业食品类别(也就是食品大类)发生变化这一种许可变更情形,则将其归结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也就是按照“无证生产”进行查处。
由此可以看出,不同情形的许可变更,对应的处理规定是不同的,企业承担的违法后果也是不同的。同时我们也还可以知道,当许可变更的不同情形共同出现、交叉出现时,还得按照许可变更的不同规定来处置。
比如企业仅有生产粮食加工品类别资质,现在改变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并新增肉制品生产设备设施后进行肉制品类别生产,那么这就属于食品类别事项发生变化,虽然同时满足了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三种事项发生变化情形,但不能仅按照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进行许可变更的情形来处置,还得先将食品类别变化按照“无证生产”处置了来。
也就是说,当具备许可变更的几种情形时,就自动触发了不同变更情形对应的处置规定,都得一一按照对应的规定进行处置。
那么,对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提及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进行报告的规定,我们在这里就不能单纯的理解只仅仅是报告的事儿,如果变化的同时还涉及设备布局、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发生变化,还应按照触发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设备布局、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情况对应进行许可变更。
对于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归纳起来有这么三种情形:
一是食品小类的变化,比如生产0102大米现在拟生产0103挂面,这就同步产生了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则同步应进行许可变更、审查(现场核查);
二是同一食品小类下的品种明细的变化且不涉及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比如生产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现在拟生产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则仅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即可;
三是同一食品小类下的品种明细的变化且同时涉及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比如生产卤猪头肉、卤牛肉(酱卤肉制品)现在拟生产牛肉干(熟肉干制品),再比如生产绿茶拟生产红茶、生产鸡精调味料拟生产火锅底料,则同步应进行许可变更、审查(现场核查)。
所以,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裁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变更需进行报告,主要就是包括食品生产者需要生产与获证食品类别相同、工艺流程一致但具体产品品种不同的食品,导致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发生的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若该具体产品品种与获证食品类别的工艺流程不一致的,以及现场设备布局、主要设施设备发生变化的,则应当依法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
其次,笔者又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涉及的许可变更情形予以整理,再次分析多种许可变更情形条件下的变更处置。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
(一)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二)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的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场所改建、扩建的;
(五)其他生产条件或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
也就是说,企业只要具备了上述六种情形中的一种,就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许可变更,如果是具备多种许可变更情形,均需要同时进行许可变更。而第(一)、(二)、(三)种情形对应的就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形,第(四)(五)种情形对应的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形,第(六)种情形对应的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生产者名称发生变化的情形,同时也对应了法定代表人、住所门牌号、食品小类和品种明细(不涉及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形。
所以,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如果不触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变更审查情形,自然就可以采取报告程序,而非许可变更程序。
综上,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这个食品类别指的是31个食品大类和食品添加剂类别,当同一食品大类下的食品小类、品种明细发生变化时,如果不涉及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生产条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门牌号等事项发生变化,则可以采取报告程序,即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如果涉及,则对应同步走许可变更程序。
最后,再以表格形式将整理的几个案例分享如下,进行检查实操和现场运用,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