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随着养殖水平的提高,鱼产量逐渐提高,在渔业养殖过程中,因为养殖密度大、环境恶化等原因造成病害渐多,用药也成为养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有几种常见的事故需要注意,避免因用药不当造成重大损失。
一、用药不规范造成伤害事故
笔者刚工作的时候,有一次使用强氯精(三氯异氰尿酸)消毒,十几斤的的强氯精粉剂倒入一个容器,加水时发生爆炸,当时幸亏躲闪及时,未伤及脸面,但一件单色衣服被溅起的药物染花了,从此不能再穿。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先在容器加适量水,再分次加入药物,化匀后泼洒。
二、用药时间不当或用药后保护措施不当造成死鱼事故:
用药的天气会影响药物的效果,一般来说晴天用药效果好于阴天。高温季节鱼类生长旺盛、摄食量大、排泄物多。池水中的生物排泄物和死亡生物、有机碎屑在分解时需消耗大量的氧气。
当持续阴雨较长时,池水中氧气制造者主要是浮游植物因光合作用弱而无法制造大量氧气,常常形成严重缺氧,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升高,导致鱼类浮头或暗浮头。
在持续阴雨后初晴的1—2天,浮游植物光合作用产生的氧气量可能无法消除氧债,池水仍处于缺氧状态。笔者遇到过很多池塘在高温季节持续阴雨转晴1—2天使用杀虫药或杀菌药后鱼池泛塘的情况。
无论是从理论上讲或实践中得到的经验,正规鱼药厂生产的杀虫药按其说明书上标明的剂量使用时都无法杀死浮游植物,只能杀死对养殖鱼类有危害的体外寄生虫和少量微生物。但杀菌药物能杀死大多数细菌、微生物和部分浮游植物,从而导致池水中氧气制造者数量上的减少,并使池中耗氧物增多,容易引起缺氧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升高。
因此在持续阴雨后初晴的1—2天不能使用杀菌药物如漂白粉、强氯精(三氯异氰尿酸)、二氯异氰尿酸钠、溴氯海因、二溴海因、二氧化氯等。而杀虫药物的使用也应在天晴2天后,许多养殖户因使用过杀虫药后,把池塘泛塘死鱼等事故认为是药害追究经销商或药厂的责任。
有些药物如生石灰、漂白粉使用后,因为化学反应,消耗大量氧气,产生二氧化碳,当晚至次日清晨特别容易发生缺氧泛塘事故。
三、药物剂量过大造成事故
用福尔马林等消毒剂,都有一定的浓度和时间限制,有些药物高浓度杀虫后需要及时疏散鱼种,加注新水,否则也会因为缺氧或药物浓度过大造成死鱼事故。
四、药物敏感造成的事故
部分鱼类对特定的药物过敏,如淡水白鲳对敌百虫敏感,池塘泼洒1个PPM的敌百虫都会引起死亡;部分水体泼洒化肥培肥水质造成套养鳜鱼死亡事故也时有发生;匙吻鲟幼鱼阶段对三亩灵(C102)、指环净两种药物敏感,常规药量就可以致其死亡。
五、药物残留造成的事故
如孔雀石绿残毒引起的多宝鱼事件,对广大养殖户造成较大损失。
总之养殖过程中应注重水体环境进行健康养殖,减少水体用药,在不能避免的情况下用药时也必须注意用药安全,减少对人、对鱼类的伤害,在追求较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避免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