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适用问题来信人:蒋*
来信日期:2023-12-08 12:30:22
类型:求助
编号:2023120800000014
来信内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适用有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包含《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之外的其他条款? 2.食品销售小经营店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是否能适用此条? 3.食品抽检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等项目不合格是否能适用此条? 4.《食品安全法》127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是否包含小经营店?如包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在《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未作规定,而《食品安全法》有规定,该如何适用法律?
办理进程:已办结
办理时间:2023-12-27 11:04:35
答复内容: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感谢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心,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包含该条例的其他有关条款的要求。 2.食品销售小经营店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符合规定可以适用该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3.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抽检酸价、过氧化值等项目不合格,符合油脂酸败情形的,该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作出了规定;菌落总数不合格可以适用该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食品摊贩均属于《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调整范畴。由于你未列举该条例未作规定的具体情形,建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执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涉及诸多情形,需要结合具体案例,综合分析。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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